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0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 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 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02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冬季采暖费拖欠问题,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保证居民温暖过冬,维护广大市民的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供热与交费中的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和热用户正常采暖。现对供热单位收费到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