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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规范
上传时间:2011-03-17 09:00  作者:丰台供暖所  来源:丰台供暖所
1  总    则
    1.1为了保证供热采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采暖用户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检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供热单位依据《办法》、本市供热采暖运行维修管理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对所管理的居民用户室内共用供热设施、自用采暖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供热单位对非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检作业、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的巡检作业。
    1.3 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制度。
    1.4 供热单位直接从事供热采暖设施巡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能,经供热单位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5 巡检作业中使用的各类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依法经鉴定合格。
    1.6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巡检作业一般规定
    2.1 供热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居民用户供热采暖采暖设施进行技术评估,根据运行年限、技术状况等,确定合理的巡检周期。巡检周期应当符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
    2.2对未经改造的老旧住宅区居民供热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增加巡检频次。
    2.3 供热单位安排巡检作业,应当以便于居民用户知晓的形式,将巡检时间、巡检内容、巡检联系及服务投诉电话等相关事宜向居民用户公告。无法联系到居民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主动争取社区管理机构、居(家)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通知到用户。 
    2.4 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设施巡检作业的主要项目:
    2.4.1共用供热设施、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和室内各种阀门有无泄漏、堵塞、腐(锈)蚀等;
    2.4.2热计量装置是否完好、计量准确,有无用户擅自迁移、改动或更换;
    2.4.3室内供热采暖设施是否因擅自改动、拆除、包封、自行更换等而影响本户、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妨碍对共用设施进行巡检、维修、抢修作业的;
    2.4.4室内供热采暖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等)、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5 供热单位入户对居民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着本单位统一工装,佩戴表明工作身份的证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作业中注意不损坏用户室内物品,出现损坏的应予赔偿。
3  入户巡检的程序
    3.1入户巡检程序
    3.1.1轻敲房门或间歇按门铃,耐心等待用户应答,不得用脚踢门或大声喊叫;
    3.1.2用户开门后主动向用户报名身份、说明来意、出示相应的证件,经用户同意方可入户,视情况穿鞋套;
    3.1.3向用户发放用热须知;
    3.1.4 提示用户看好家中的宠物,存放好贵重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3.1.5告知用户巡检工作内容,提示用户应予配合的事项;
    3.2 按规定的巡检项目,逐一检查用户各房间内共用供热和自用采暖设施的运行状况,填写巡检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予以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采取措施。
    3.3巡检作业完成后,清理工作面,不留污物。
    3.4完成巡检后,巡检人员应当向用户提交填写齐全、并由巡检作业人员签字的巡检记录单,并告知用户签字留存。用户拒绝签字的,供热单位应当提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社区管理组织确认。
    3.5巡检作业中,作业人员应当同时向用户进行安全、科学、节约用热等常识的宣传,以及告知用户故障报修、服务投诉的方式。
4  用户设施巡检管理要求
    4.1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的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检查、落实巡检制度。
    4.2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负责区域内采暖用户的实际,具体明确巡检作业的区域和范围,制定巡检作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巡检责任到人,管理责任到,防止出现漏户。
    4.3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巡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落实巡检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巡检作业人员的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巡检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巡检作业档案管理制度等。
    4.4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巡检作业档案。巡检记录等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五年。
    4.5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巡检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并回复用户对巡检作业的投诉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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