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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信息统计说明
上传时间:2009-04-24 15:00  作者:丰台供暖所  来源:丰台供暖所
各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表制度》(以下简称《供热报表制度》)现将有关填表注意问题说明如下:
  
  一、加强《供热报表制度》填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1、《供热报表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的,因此,请各供热单位必须按《供热报表制度》的总说明规定执行。
  2、《供热报表制度》的填报数据涉及部门非常广泛,而且逻辑性关系非常强。同时,《供热报表制度》不仅是供热补贴依据,而且还是北京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供热成本制定的依据。因此,请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有效。
  3、本次《供热报表制度》填报的数据,以2008-2009年度供热期结束时点为准。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丰台区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
  
  二、《供热报表制度》主要填制报表种类及报送程序说明。
  1、请各供热单位领导及填报人员认真阅读《关于开展2008-2009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供热报表制度》的总说明及各项指标解释。
  2、本次下发的《供热报表制度》共有三本样式,其中:
  A、标题《供热报表制度》为各单位保存的统计报表;
  B、《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蓝色本)为本次上报的报表册。该报表册中含《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简称:表一)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简称:表二)。
《表一》为供热运行经营管理单位供热信息统计汇总表,《表二》为每处锅炉房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
  C、如果供热经营管理单位只负责一处供热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该单位只需上报(蓝色本)报表册即可。
如果供热经营管理单位管理两个以上锅炉房时,从第二处锅炉房开始,每处锅炉房都需再填报一本《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二》(绿色本),同时将所有《表二》相关数据汇总到《表一》。
  3、报表册上报程序:根据市供热办统一要求,应按单位或系统统一上报。
  A、凡供热单位注册在丰台区或锅炉房全部在丰台的,应将《表一》和《表二》全部上报丰台区供暖办;
  B、供热单位注册在外区的,应将报表册全部上报到所注册区县,并请相关区县出具已报表册上报情况证明,并返还回丰台区供暖办;
  C、“报表册情况证明”由供热单位填写,填报内容见附表,并由各区县供暖办盖章后生效;
  C、供热单位注册地在无锅炉房的,可选以上一种程序上报。
  4、《供热报表制度》报表册可手写填报,也可利用电子版打印纸质后上报。所有报表均需供热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
  
  三、关于填制《供热报表制度》中《表一》及相关《表二》问题解释:
  1、供热运行单位必须是供热运行经营管理单位,同时负责燃料的购置工作。单位名称为全称。
  2、《表一》填制的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为供热单位办公所在地及联系方式。不能简化和漏项。负责人及联系人必须上报移动电话。
  3、单位登记类型应以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所注类型填报。上级单位可填报本单位的上级单位或锅炉房产权单位。
  4、填报《供热报表制度》报表,应认真检查填表数的计量单位,切不可自作主张调整其计量单位。
  5、供热总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居民居住面积,填报的供热面积以2008-2009年度上报的供热燃料补贴面积为准,保留整数。需在2009-2010年度调整的,应在《表一》1-6表及《表二》2-9表中标明。
  7、供热面积贯穿整个《供热报表制度》报表当中,且与节能、外网改造等工作相对应,因此,请各单位在填报该数据时,应首先根据供热建筑物相关文件填写《表二》2-10表和2-11表,汇总后,再以该数据逐一填报其他相应报表。
  8、节能建筑分类,可按《供热报表制度》的说明填报。也可按建筑供热开始时间分类:即1990年以前供暖的建筑物属非节能建筑,1990年-2000年当中供暖的建筑物属一步节能建筑;2000年至2005年当中供暖的建筑物属二步节能建筑;2006年以后供暖的建筑物属三步节能建筑。
  9、《表一》1-3表中,实有人员是指参与供热运行人员,不包括其他人员。它与《表一》1-5表和《表二》2-4表中的人工费有直接关系。
实有人员=按性质分人员=按职责分人员。
  10、特别注意:《表一》1-4表和1-5表中的代码06的“电”和08的“电费”,是指以“电”为燃料的电锅炉、热泵等所消耗电量及电费。
以上两表代码为08“非燃料电”和10“非燃料电费”是指除燃料电以外的所有用于供热运行、系统设施更新改造、设备维修保养及照明等综合发生的总电量和总电费。
  11、计量单位解释:NM3(标准立方米)为天然气和液化气的一个立方米;KWh为电表的一度。每一标煤=29.3076MJ/Kg或7000Kcal/Kg(大卡)。以下均按Kcal/Kg换算:
  A、燃煤折合标煤量(T)=购入燃煤发热量÷7000×燃煤实耗数量(T);
  B、天然气折合标煤量(T)=8411÷7000×燃气实耗数量(NM3)÷1000;
  C、燃电折合标准煤量(T)=燃料电实耗量(度)÷3000;
  D、燃油折合标准煤量(T)=购入燃油发热量÷7000×燃油实耗数量(T);
  实际燃煤和燃油发热量应由燃料供应单位(部门)提供或询问。
  E、单位面积能耗:
  燃煤、燃油、水=实际实耗数量÷1000÷总供热面积;
  燃气、燃电=实际实耗数量÷总供热面积;
  F、单位面积成本=费用÷10000÷总供热面积;
  12、《表一》1-5表中按代码标注:
  供暖运行费用01=02+(10-18之和);
  燃料费02=(03-09之和)。
  供暖运行费用是确定供暖费价格和供热燃料补贴的重要数据,因此,请各单位要认真、务实填报,不能以各种理由漏报或瞒报,更不能不报。
  13、《表一》1-5表中几个费用解释:
  A、水处理费含:制作软化水、氧化水的费用;
  B、环保费含:除尘、除硫、除尘循环水等产生的费用;
  C、维修费含:供热运行中的日常维护费,小修费等,不含供热系统更新改造及设备大修费用。
  D、管理费:应按单位财务统一提取比例相应费用。
  E、应收供暖费=(实际公建供热面积×公建热费单价)+(实际居民供热面积×居民热费单价)
  应收供暖费收费率=应收供暖费÷供热总面积;
  实收供暖费=3月15日实际收到的供暖费总和;
  实收供暖费收费率=实收供暖费÷供热总面积;
  
  四、关于填制《供热报表制度》《表二》主要问题解释:
  1、《表二》填报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全部是反映一处锅炉房情况的。管理多处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单位,均应对每一处锅炉房数据等进行详细填报,并汇总成《表一》。
  2、锅炉房编码:是锅炉房的“身份证”,因此要求各单位在填报锅炉房地址时必须准确、详细之社区(村),无法确定锅炉房编码的,今后将无法给予供热燃料补贴等财政支持。
  锅炉房编码组成为:如:丰台区南苑西路捷利锅炉房的锅炉房编码是110106005008-G001 ,其中110106代表北京市丰台区,005代表南苑街道办事处,008代表槐房社区居委会,G001代表在该社区共有锅炉房的顺序号。
  3、锅炉房名称必须统一,即:丰台区+地点简称+单位简称+锅炉房。
  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在丰台区韩庄子四里3号楼有一处燃煤锅炉房,其锅炉房名称应为:丰台区韩庄子供暖所锅炉房;
  又如:北京市新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丰台区草桥东路21号有2处锅炉房,同时,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在该院也有2处锅炉房,
  其4处锅炉房名称分别为:
  丰台区草桥东路新时特东锅炉房;
  丰台区草桥东路新时特西锅炉房;
  丰台区草桥东路华远意通东锅炉房
  丰台区草桥东路华远意通西锅炉房
  4、锅炉房联系电话:应是锅炉房所在地的供热24小时负责供热维修的联系电话。
  5、自供:代表供热单位为本单位供热,原则上不收取热费;自供兼社会公用代表即为本单位供热,同时也向非本单位提供有偿供热经营服务的(收取热费);社会公用代表基本上是以收取热费进行有偿供热经营服务的供热单位
  6、供热对象的选择,应按采暖建筑本身性质区分,即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商住楼的非住宅建筑部分不能列入住宅建筑当中。
  7、设计总装机容量是指该锅炉房原始设计装机容量;
  实际总装机容量是指该锅炉房现装机容量;
  8、供热锅炉房有换热站,其非管理的热交换站的数量及管理单位情况(2-12表)需认真填写,以便加强供热行业行政管理。
  9、表2-5中的名词解释:水流量计量为水表;电计量为电表;热计量为热计量表。
  计量单位换算公式:1蒸吨=0.7MW(兆瓦)(热水锅炉)。
  10、表2-6要认真填写,移动灭火器必须要有。
  11、表2-7为间接供热锅炉房一次供热管网敷设情况;
    表2-8为间接供热锅炉房二次和直接供热管网敷设情况。
  12、表2-9为本年度的计划表,凡修改供热面积(含调整2008-2009年度居民供热面积和非居民供热面积)应在该表中体现,否则供热面积不得改变。
  同时,将09年计划更新、维修情况填报清楚;
  储煤、储油储备情况,首先应根据供热面积和往年燃煤、燃油使用情况,确定燃料储备总需求计划量,并将10月份储备燃料;12月底累计燃料使用及储备计划情况;供暖结束累计燃料使用及储备计划情况,并分别计算占总使用量的百分比数量。 
  13、表2-10为住宅采暖用户明细表,该表填报的居民住宅地址应按丰台区+行政楼牌号逐楼填报,并逐一填报供热面积、注明建筑节能情况及所在街、乡(镇)。(空表可复印)
  居民供热面积总后应=2008-2009年度供热燃料补贴居民供暖面积总和,不得填报2009-2008年度居民供热面积调整后的总和。
表2-11为公共建筑采暖明细表,该表应按分类填报,并注明公建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名称,其他要求与表2-10相同。
  14、《供热区域管网示意图》参考P33页图示。
  特此说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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