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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单位收费到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京证管字[2007]号)
上传时间:2007-11-23 08:00  作者:丰台供暖所  来源:丰台供暖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证管字[2007]号

关于供热单位收费到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建委,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供热与交费中的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和热用户正常采暖。现对供热单位收费到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热源生产、管网输配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及采暖服务的供热单位,应直接向热用户收取热费。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非供热单位或者未经供热单位委托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热费。

热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的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

二、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抢修的责任。

居民热用户室内的用热采暖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监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供热单位进行维修。

非居民热用户的用热采暖设施的管理、保养、维修、抢修的责任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三、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供用热合同》应当使用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按照规定向热用户供热,而热用户未提出书面暂停供热要求或者会影响其它热用户而不能予以暂停供热的,则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用热关系,热用户应履行缴纳热费的义务。

四、供热单位可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服务单位代为收取热费。接受委托的单位,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五、供热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方式、交费时间、交费地点以及交费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建筑物或者房屋的产权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发生变更的,新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凭权属证明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原《供用热合同》自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发生变更之日起终止。

七、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热采暖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已确定的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运营管理等事宜,并协助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八、原收费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移交以下管理事项:

1.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的责任;

2.既有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

3.热采暖设施图纸、历年维修记录、热用户档案、交费明细等资料;

原收费单位是指仅承担热费收缴及供热采暖设施维修责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单位。

九、原收费单位与供热单位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移交协议,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的供热采暖设施应当保证状况完好,运行正常。

十、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无法解决的,由属地市政管委、发改委、建委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调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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