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冬季供暖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各级政府及各单位的重视和努力下,大部分单位做到了按规定及时缴纳供暖费,但仍有部分单位拒交或少交应缴纳的供暖费,影响了供暖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为进一步做好冬季供暖工作,保证广大居民冬季的正常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冬季供暖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各市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冬季供暖工作,并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冬季供暖工作,督促其所属各供暖单位和采暖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时供暖和缴纳供暖费。供暖单位要落实供暖工作的管理、收费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供暖设备运行和供暖费收缴工作等项责任制,确保冬季供暖正常进行。
二、切实做好供暖费的收缴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热价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规定收取和缴纳供暖费。
(二)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期全额缴纳供暖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财政部门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期足额拨发供暖经费。
(三)因破产、停产等原因暂无支付供暖费能力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供暖经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解决供暖经费。
三、采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供暖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供暖单位对于拒交或拖欠供暖费而影响冬季正常供暖的,可依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各供暖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市政府[1994]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时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并要组织力量,积极按照规定标准收缴供暖费,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冬季正常供暖。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