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 关于做好2005年至2006年采暖季天然气 需求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管委提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至2006年采暖季天然气需求侧...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供热与交费中的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和热用户正常采暖。现对供热单位收费到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